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的
法律意见书
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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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二零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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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的
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中集团”)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立中集团
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了《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
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天津金
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
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调整及预留
部分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现就立中集团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
求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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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
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
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
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
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立中集团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
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相关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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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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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立中集团/公司 指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
本次调整 指
面绩效考核要求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限制性股票 指 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
票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
本所律师 指
本法律意见书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所出具的《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
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的法
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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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次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
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对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审
核,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
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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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22)。
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8 月 18 日至 2022 年 2 月 18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2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
已取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要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要求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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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议案》
以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要求的公告》,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因公司自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内部考核相关规
定的变更,为保障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拟对本次调整
事项进行调整。
调整前: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归属比例 100% 7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公司层
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调整后: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D E F G
归属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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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公司层
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尚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草案)》的相关规定。
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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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海波
承办律师:
范大鹏
承办律师:
成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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