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董事长及总经理的授权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提
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授权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据有关规
定和程序,将其职权中部分事项的决定权分别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对授
权范围内事项,董事长、总经理可通过文件签批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将未达到下列标准的非关联交易授权董事长进行决策: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
第四条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
他交易时,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将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授权总经理进行决策: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七条 本授权方案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条 本授权方案的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授权事项及权限。公
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授权期限内收回或部分收回已经授予的权限,或
者直接将相应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十条 本授权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授权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董
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