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
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
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十二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
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荣丰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本次拟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向盛世达投资
有限公司出售上市公司持有的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33.74%股权的独
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次重
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结论如下:
荣丰控股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亦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同一
或相关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
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李高超 徐行健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