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荣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向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出售上市公司持有
的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33.74%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相
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
查,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
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李高超 徐行健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