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
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荣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现金出售
的方式,向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出售上市公司持有的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
公司 33.74%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
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履
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已在《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
示。
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之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主营业务。同时,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公司能够收回部分现金,有利于减轻
公司经营压力,改善自身业务结构和经营状况。
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
续发展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且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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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李高超 徐行健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