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听
取了公司管理层、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关于本次交易及标的资产评估的情况汇报,
查阅了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
顾问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评估机构中联资
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
机构,具有评估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资产、交易对方及其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联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被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
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定价参考依据。中联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资
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
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
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相
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
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
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
理,评估定价公允。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长坤、周展、周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