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石化学: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3月)

证券之星 2023-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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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聚石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权、掉期(互换)、
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其自有账户、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
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
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
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主要
以规避和防范利率、汇率等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
生产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但公司所有
金融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市值的 50%
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可以在经董事会审批的交易总额
度内进行操作。
 (二)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
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
组建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工作流程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
  公司财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交易方案草案;
程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度;
标准。
 (二)公司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金
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分析公
司及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
意见,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三)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
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
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及流
程,严格遵守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具体包括:
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
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签署交易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
时进行账务处理。
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该聘请法律顾问为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
险进行控制,法律顾问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金
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
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务的计划,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提交财务负责人、公司
总经理审核后实施;
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最终交易
价格不得偏离公司审批价格合理浮动范围;
易明细及盈亏情况交财务负责人审核,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公司审计
部,抄送董事会秘书;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部和审计部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
 第十二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导致
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超过 500 万元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
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
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
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
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应及时上报公司证券部,并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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