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3-022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权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解释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问题,并自 2022 年 1 月
财政部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解释了“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的问题,并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
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
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
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