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
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认真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吴学斌 郑馥丽 黄洪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