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审计工作经验,其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勤
勉尽责履行审计职责,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常经营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未有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
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戴奉祥 孟鸿 张晓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