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药业: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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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23-019
债券代码:128091        债券简称:新天转债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分别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贵阳新天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涉
及的激励对象中赵建营、姚继涛、王根收等 3 人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授权,公司拟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回
购并注销前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5 月 20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61)。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
并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64)。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律师事务所与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授予登记人数为 44 人,授予登记数量为
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与独立
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9),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登记工作,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授予人数为 16 人,授予数量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中 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公
司以 6.16 元/股(因公司在股权激励期间先后实施了 2020 年度、2021 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回购价格由 8.75 元/股调整为 6.16 元/股)的价格回购并注销前述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12,38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与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共计 1,112,286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与独立财务顾问
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完成 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 212,38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登记手续,共计解除
限售 1,112,286 股。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中 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以 6.04
元/股(因公司在股权激励期间先后实施了 2020 年度、2021 年半年度和 2021 年
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由 8.75 元/股调整为 6.04 元/股)的价格回购并注销前述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48,862 股。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与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完成 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 148,862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217,567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
与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2-088),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
已完成 16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登记手
续,共计解除限售 217,567 股。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
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鉴于赵建营、姚继涛、王根收等 3 人现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将前
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2,644 股全部回购注
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要求继续执行。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因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分别实施了 2021
年半年度和 2022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按规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因离职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有 3 人,合计持有调整后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202,644 股,占公司 2023 年 3 月 24 日股本总数 231,978,461 股的比例为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2021 年 11 月 10
日、2022 年 7 月 7 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分别实施了 2020 年度、2021 年半年
度、2021 年度、2022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按规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对于赵建营、姚继涛等 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8.75 元/股调整为 4.32 元/股。公司将按 4.32 元/股的
价格回购注销前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对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王根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由 8.95 元/股调整为 4.48 元/股。公司将按 4.48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款总额为人民币 881,606.18 元,回购事项所需
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高管锁定股       4,963,293    2.14%                 4,963,293    2.14%
    股权激励限售

二、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
三、总股本          231,978,461   100.00%   -202,644   231,775,817   100.00%
    注:上表以公司 2023 年 3 月 24 日的总股本为基础进行预计,具体以回购注销时的实际股本数量为准,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在公司股份总数不发生其他变动的前提下,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
总数将由 231,978,461 股减少至 231,775,817 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要求。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
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 2023 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涉及
    的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该 3 名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监事会已经对回购注
    销的数量和涉及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实,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批   获授价格    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的   回购注销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次    (元/股)   数量(股)      原因     价格(元/股)
           其他核心管
           理人员、核   首次授
           心技术(业    予
           务)人员
                   首次授
                    予
                   预留授
                    予
             合计                  202,644    —        —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合法、有效,且流
    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需履行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程序,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就回购注
销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股份
注销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备查文件
意见;
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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