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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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中
国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部分已授予以及预留
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            指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         指
                   划
《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励计划(草案)》           计划(草案)》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限制性股票         指
                   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及预留的624,440股限制
           指
票                  性股票
首次授予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预留授予          指
                   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章程》        指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希诺生物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等本法律意见书需要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
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
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文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
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
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
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
的异议。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
自查,并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议案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
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布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已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作废已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作废原因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
或部分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21-2022
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故公司需作废部分已授予但未
满足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
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的170,390股自本激励计划经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
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
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
效,故公司需作废该等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二)作废数量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作为第二个业绩考核年度其归属比例为 50%,因此,已授予但未满足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454,050 股。
  另外,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预留 220,050 股,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授予部分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49,660 股,尚余 170,390 股预留未授予
限制性股票,因此,该预留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70,390 股予以作废。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24,440 股。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权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
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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