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新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星华新材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星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的 1,5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后,总股本为 6,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500 万股,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为 4,500 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高送转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5 月实施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60,000,000 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 60,000,000 股,转增股本
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2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0,000,000 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0,000,000 万股。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6.679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38,015,002 股,占总股本的 31.679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1,984,998
股,占总股本的 68.320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 1 名,为:牛江。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序 承诺
承诺内容
号 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如有)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3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和间接(如有)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
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有其他承诺与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有关的承诺的情形。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
法上述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且无后续追加承
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
未对其进行任何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合计 4,855,000 4,855,000
注: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股) (%) (股) (股)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8,015,002 31.6792 4,855,000 - 42,870,002 35.7250
三、总股本 120,000,000 100.0000 - - 120,000,000 100.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则;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翔坚 汪颖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