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2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16 名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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