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作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均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城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实际为仪征
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4,000.00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中有
关对外担保若干事项的规定,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
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其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经
营发展,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金额符合公司控
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担保、
其他债务、财务变化等情况,担保风险相对可控;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李文 徐燕 邓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