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
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等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部分募投项
目延期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年产 3 万吨新型聚烯烃热收缩膜生产线”项目所做出
的延期调整,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建设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该项目的实
际情况,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年产 3 万吨新型聚烯烃热收缩膜生产线”项目进行延期
的决定。
二、对选举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陈健先生已于2023年2月17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
报告,因此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杭阿根先
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现有5位非独立董事及3位独立
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认为杭阿根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
资格的规定,其具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符合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相应条件,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众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汪萍 徐伟箭 黄生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