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为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求,公司拟在2023年度向相关银行
申请总额为不超过94.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该事项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会出现损
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出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
案。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是根据子公
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
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国常、苏祖耀、卢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