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于日前收到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关于审核第八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关于做好上市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
的合理及公允性进行了审查,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保障股东
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
水平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该项方案,并同意将该项方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
和要求,已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实施;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 2023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意见:
股东利益的行为;
闫凯境、蒋晓萌、吴迺峰、朱永宏均依法回避了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
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意见:
实现共同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子公司、云南麻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均超过 70%;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公司本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五、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
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
会第 18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斌 王爱俭 Xin L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