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 上海贝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版)

证券之星 2023-03-2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经2023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与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
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
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
  第九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
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协调具体事务的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相关信息实施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
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等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
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详见附件 2),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及时报请董事
长签字确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上述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的归
档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名单及其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
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当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业务及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
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原《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
度》同时废止。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登记表
附件 1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事项登记表
(登记档案编号:                    )
登记类别: □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经办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
露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原因及依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暂缓披露的期 日

          □ 自登记之日起              个月
是否已填报内
           □ 是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 是
幕信息知情人
           □ 否      提供书面保密承诺         □ 否
名单
申请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负
责人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
            附件 2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知悉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暂缓或
豁免披露信息,作为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承诺自知悉该信
息之日起至公开披露日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会利用该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会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等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事项内容:
                          承诺人: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上海贝岭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