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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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
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
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
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使用
授信额度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以内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批准。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
定等。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值业务的计划方案制订、提请审批、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记录跟踪等工作。
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进行
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回款时间等)录入销售财务共享文档。
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审
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若出现异常情况
,由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
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
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
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
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六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
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
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
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 当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汇率发生剧烈波动
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管理层应立
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存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
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定、解释及修订。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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