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务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稳健经营,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外汇结算成本。
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基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此页无正文,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
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 萌:
曲光杰: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