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
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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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工作;
(八)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九)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十)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等;
(十一)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沟通。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检查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
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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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设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召开前
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会中的一名独立董事和
公司董事长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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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
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
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意见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
方式,对前任和拟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上述续聘及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
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予以保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
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
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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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
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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