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
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制药”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新华制药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机构结
构性存款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况
(一)投资目的:为发挥资金集中管理的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
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结构性存款,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品种及额度:累计购买结构性存款占用资金时点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每笔结构性存款到期收回后,可以在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
(三)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资金来源:公司的自有资金。
(五)实施方式:公司董事会授权一名董事或高管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
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财务资产部负责。
(六)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在购买结构性存款时,与相关主体如产品发行
主体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在不影响日常经营、主营业务开展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拟购买的银行结构性存款属于低风险理财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
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影响较大,
不排除该项收益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在上述授权额度内的
资金仅限于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股票及其衍生
品等其他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将选取发行主体能够提供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
的结构性存款。
四、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主营业务开展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
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分析了投资风险,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
施,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额度的自有资金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使用期限自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事项,有利于公司
充分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新华制药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
款事宜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新华制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有利
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华制药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的事项无异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