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 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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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5、200055   证券简称:方大集团、方大 B   公告编号:2023-19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
获 2023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时,总股本若发生变动,按照“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50 元(含税)
           ”的原则,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
进行调整。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73,874,227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
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A股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
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45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
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
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
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3月3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4月3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3月3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4月3日,股权
登记日为:2023年4月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3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股东;截止2023年4月6日(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3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23年4月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
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23年4月6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
托管银行处领取。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3月22日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3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
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
请于2023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
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T1栋39层
  咨询联系人:肖杨健、郭凌晨
  咨询电话:(0755)26788571-6622
  传真电话:(0755)26788353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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