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理办法》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
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证券法》、
《管
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
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