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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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
事项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
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
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
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公司修订后的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
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
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认为该预案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发展,符
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
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审议。
  四、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我们认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中国林业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
易价格定价方式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签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
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
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
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
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
性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
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建福:
胡天龙:
王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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