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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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福
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
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经对公司实际情况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对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资金的金额、用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
略,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
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编制要求,综合考虑
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增
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因此,我们对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
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为公司运营和业绩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了
坚实的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
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
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
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
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
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
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我们认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对该协议的签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中国林业集团
有限公司,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为公
司的关联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
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关联方认购价
格公允,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该议案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
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
相关措施。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相关承诺(修订稿)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
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
  八、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
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离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
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因此,我们对该议案内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第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建福:
胡天龙:
王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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