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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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批准,并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由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由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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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
                        (以下简称“《公
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海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保证规范
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除内文特别指出外,包括《上海上市规则》
下的“董事会秘书”职务和《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公司秘书”职务,
以下统称“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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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的毕业文凭,原则上应懂外
语;
 (二)具备境内外上市的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 3
年以上从事金融、法律、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或股权事务等方面的工
作经历;
 (三)需符合以下的其中一项规定:
 (1)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的普通会员、香港执业律师条例所界定
的律师或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
 (2)为一名香港联合交易所认为在学术、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
面,足以履行该等职务的个别人士;
 (四)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
的相关知识,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
和协调能力;
  (五)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上市地交易所、香港
公司治理公会及其他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
格。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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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
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
亦可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上述人员均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
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由聘任合同规定,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按照《上海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推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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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个人简历、候选人《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资料。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后,召开
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
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公司
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
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聘请公司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
提交相关资料和备案表格。
  第十二条
  公司除了有充分理由的情形下,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公司
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的要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
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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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工
作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后果严重的;
  (六)《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公司秘书任职资格被取消,或
者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
  (七)公司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
范围。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
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
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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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市地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
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声明与承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及其他适用规则所规定的时间内,按
照适用的监管规则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上市地交易所和公司
董事会备案。
  董事会秘书在签署《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
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会秘书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按上市地
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提交。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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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地上市规则受查处的
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兼)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地区)的国籍或者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上市地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声明与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当自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日
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地交易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备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书》中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
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上市地交易所认为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购买、继承等新增
加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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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
息资料,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按照法定程序
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提交、保管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董事会年度
工作经费方案;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及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
《企业管治守则》等规定均得到遵守;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并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
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
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
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四)为董事履责提供协助。与董事保持日常沟通和联络;组织
落实董事调研和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向董事提供其履职所需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信息;促进独立董事之间相互沟通;收集汇总董事对改进董
事会运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董事长报告;负责组织和安排每名新委
任的董事均应在首次接受委任时获得全面、正式兼特为其而设的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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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其后亦应获得所需的介绍及专业发展;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按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
情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处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的有关工作及
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及董事
会及时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问询;
  (七)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八)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
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监事会会
议的筹备、记录等;
  (十)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它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
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履行
诚信义务的调查。
  (十一)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公司股东名册妥善设立和备置;
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
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十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
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三)
     《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和境内外上市地交易所以及《公
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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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设立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该机构负责为董事
会运行提供支持和服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落实本规则规定的各项工
作。该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培训及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和后续职业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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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培训的基本范围包括:
  (一)《公司法》、
          《证券法》
              、《刑法》等法律法规;
  (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
   《上海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格式指引和备忘录等;
 (四)
   《香港上市规则》等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及
香港公司治理公会所规定的公司秘书资格考核范围;
 (五)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
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公司秘书应每两年完成香港公司治理公会所认可的 15 个学时的
研讨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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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资格实行年度验证和确认,对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评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秘书的考核管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治理公会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年度评价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以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
续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秘书的资格管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治理公会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有《公司法》第 148 条禁止的行为,不得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13 -
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上市地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
则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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