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3-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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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承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2023 年 3 月 16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信证券和光大
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EVERBRIGHT BANK CO., LTD
 A 股代码         601818
 可转债代码         113011
 公司简称          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董事会秘书         张旭阳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4 月 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15 号)
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公司”、“发行人”)
获准公开发行 300 亿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可转债
已于 2017 年 3 月发行完成,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0,000,000 元,扣除已支付的
承销费(含保荐费)75,000,000 元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 29,925,000,000 元,以上
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全部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编号为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 61238341_A03 号的验资报告验证。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担任光大银行公开发行可转债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指
派马小龙、孙毅担任光大银行公开发行可转债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截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光大银行可转债的转股期结束,根据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发行人
的持续督导期届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9]516 号)核准,光大银行获准非公开发行 35,000 万股优先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 2019 年 7 月发行完成,募集资金总额为 35,000,000,000
元 , 扣 除 已 支 付 的 承 销 费 ( 含 保 荐 费 )38,500,000 元 后 的 实 收 募 集 资 金 为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号为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 61238341_A03 号
的验资报告验证。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需要,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和光大证券(中信证券
与光大证券合称“联席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
并与其签订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席保荐机构)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保
荐协议》。中信证券已委派马小龙先生、吕超先生,光大证券已委派孙蓓女士、
储伟先生担任光大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的保荐工作及优先股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
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且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
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承接原保荐
机构关于可转债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作相应变更。
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光大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光大证券已授权保荐代表人王萍女
士、张嘉伟先生接替孙蓓女士、储伟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由于光大银行可转债转股期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结束,因此联席保荐机构对光大银行的持续督导期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届满。
  持续督导期内,联席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可转债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
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在工作过程中为联席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
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发
行人各部门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联席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
行。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
文件送交联席保荐机构;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
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联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联
席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
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
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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