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
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
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不存在以下
任一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7)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同意董事
会对第五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不存在以下任
一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7)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均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履
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同意董事会对第五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
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樊 勇 乐 军 李正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