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有关规定,监事会在审阅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相关资料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对公司实际情况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条件。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
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资金的金额、用
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
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
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编
制要求。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
可行性。
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前述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
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的相关承诺(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
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
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发行类第 7 号》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股股东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与方式符
合相关规则,定价方式具有公允性,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共同利益,具有合理性和
必要性。公司拟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福建省永
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
见》之签署页)
黄忠明 王建衡 何金明
邱东亮 黄 玮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