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 宝钢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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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14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3 月 24 日
    ?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3,600 万股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宝钢股份第三期
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或“《限
制性股票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
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预留授予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
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向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议通过了《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议通过《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
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提案》及其他相关提
案,并就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
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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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14
公司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10 号文),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了《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对限制性股票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了《关于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首次授予的议案》《关
于调整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了《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首次
授予的议案”的提案》《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 A 股
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提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
查意见。
登记完成,授予 1,666 名激励对象 37,427.1 万股限制性股票。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过了《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提案》。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预留授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通过了《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
预留授予的议案”的提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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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1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认为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均已达成,
具体情况如下: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资主管单位、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
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
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
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
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
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
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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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宝武并分解至公司的 EVA 考核目标;2020 年利润总额增幅不低于
不低于 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
   综上,董事会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
期内,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三期
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1/3、1/3 和 1/3,实际可解
除限售数量应与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一个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3
 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
  第二个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3
 解除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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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14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
  第三个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3
 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11 人,激励对象包括
公司董事、关键岗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等骨干人
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占公司股本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数
 姓名           职务                           总额的比例
                     数量(万股)      比例(%)
                                             (%)
 解旗    执行董事             46.5      1.29%     0.0021%
其他核心管理、业务、技术、
  技能骨干(210 人)
 预留授予合计(211 人)          3,600      100%     0.1617%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计划存在差
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内部激励需求发生变化,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 A 股
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总量由 50,000 万股调整为 46,281.1 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股调整为 37,481.1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000 万股调整为
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 万股,故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实际人数为 1,666 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权益的潜在激励对
象的潜在授予数量不足 8,800 万股,公司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对授予
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授予数量为 3,60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三、参与本次预留授予的董事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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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本次预留授予的董事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
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
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合计为 7,380.00 万元,2023
年-2027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
     总成本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费用/成本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
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
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对激
励对象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
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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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3 月 2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2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大会批准的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
符。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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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4.29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本次计划的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工作指引》以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本次计划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
引》以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截
至本次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本次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
作指引》以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
具日,公司和本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限制性
股票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预留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
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四)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
股票计划实施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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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山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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