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能源: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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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兖矿能源”“公
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
了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2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现有田会、朱利民、蔡昌、潘昭国四位独立董事。其
中,蔡昌、田会、朱利民、潘昭国四位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蔡昌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朱利民、蔡昌、潘昭国三位先
生为薪酬委员会委员,朱利民先生担任薪酬委员会主任;潘昭
国、田会两位先生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潘昭国先生担任提名委
员会主任;朱利民、潘昭国两位先生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田会、朱利民两位先生为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田会,出生于 1951 年 8 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全国工程
勘察设计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任中国煤炭学会监事
长,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高级顾问,中国铁路工程装备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大连高级经
理学院特聘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博士生导师,本公司独立
董事。田先生曾任煤炭部沈阳设计院副处长、副院长,中煤国
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党委书记兼院长,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党委
书记、副董事长,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煤炭学会副
会长,2020 年 6 月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田先生毕业于中国矿业
大学。
  朱利民,出生于 1951 年 10 月,经济学硕士,本公司独立
董事。朱先生曾任原国家体改委试点司副处长,原国家体改委
综合规划试点司处长,原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稽查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稽查局
副局长,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任兼投资者教育办
公室主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朱先生目前担任焦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及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人民大学。
  蔡昌,出生于 1971 年 12 月,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
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国际注册高级会计师(ICSPA),本公司
独立董事。蔡先生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
主任、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中国税收与法律智库》
编委会主任。蔡先生还兼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中国国
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研究员,闽
江学者讲座教授。蔡先生主持完成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
研课题,出版会计学、税务学领域著作 10 部,蔡先生 2017 年
会科学院。
  潘昭国,出生于 1962 年 4 月,法律研究生、法律学士及商
业学学士、国际会计学硕士,澳洲会计师公会资深注册会计师,
香港公司治理师公会资深会员及其技术咨询小组、中国董事监
事专业委员会及中国关注组成员、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和香
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的资深会员,本公司独立董事。潘先生现任
华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公司秘书。潘先生
曾在投资银行工作多年,在上市公司治理、资本运作交易及管
理方面拥有跨行业和广泛领域的经验,目前担任以下香港联交
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融 创 中 国控股有限公司、三一重装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奥克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民生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绿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远大中国控股有限公
司及金川集团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潘先生 2017 年 6 月任本公司
独立董事。潘先生毕业于英国伦敦大学。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担任
任何执行职务,且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公司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我们未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履职的独立性得到了保证,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图所示:
独立董事在         董事会        股东大会
        姓名                       出席方式
 职情况          出席率         出席率
        田会    100%        100%   亲自出席
        朱利民   100%        100%   亲自出席
 现任
        蔡昌    100%        100%   亲自出席
        潘昭国   100%        100%   亲自出席
      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我们分别亲自参加了各自
所在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召开的历次会议。
             审计             战略与 可持续
独立董                 薪酬委 提名委
             委员             发展委 发展委
事在职    姓名           员会会 员会会                     出席方式
             会会             员会会 员会会
 情况                  议   议
              议              议   议
       田会    100%    —     100%    —     100%   亲自出席
       朱利民   100%   100%    —     100%   100%   亲自出席
现任
       蔡昌    100%   100%    —      —      —     亲自出席
       潘昭国   100%   100%   100%    —      —     亲自出席
     注:自潘昭国先生被增选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会,至报告期末,未召开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
  (二)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情况
      本着勤勉务实、客观审慎和诚信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有关议案
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均投出赞成票,未对
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决议事项合法有效。
      (三)考察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以及现金分红情况;同时,广泛通过电视、广播、报
纸、网络等媒体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运营治理状况,以会议
座谈、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
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确保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及业务规章制度、督促董事会积极落实股东大会决议事
项,有力维护了股东利益。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职责提供了必要条件。在日常工作期间,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定
期向我们提供公司日常相关材料和信息;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期间,公司能够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如实汇报公司运
营情况,保障了我们的知情权;在发表独立意见前,公司能够
提供中介机构针对相关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和公司业务部门出
具的专项说明等资料,为我们发表意见提供了支持依据;公司
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我们在工作条件、知情权、
降低决策风险和保持独立性等方面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我们没有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任何影响,确保了履行职责的独立性。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开展 2022-2024 年度委托管理持续性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批准了《关于与山东能源开展委托管理持续性关联交
易的议案》
    。
  会前,我们审阅了议案及拟签署的《委托管理框架协议》
等相关材料后,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山东能源开展委托管理持续性关联交易,能够
充分利用公司在相关领域的资源和专业管理优势,更好地实现
山东能源与兖矿能源的资源共享和协同效应,发挥规模优势,
增强相关产业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经济效益;
  (2)同意将《关于与山东能源开展委托管理持续性关联交
易的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审议;
  (3)请公司严格遵守境内外上市地监管规则开展持续性关
联交易事项的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协议条款执行持续性关联交
易。
  于董事会上,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关于与山东能源开展委托管理持续性
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
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与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能源”)开展委
托管理持续性关联交易,能够充分利用公司在相关领域的资源
和专业管理优势,更好地实现山东能源与兖矿能源的资源共享
和协同效应,发挥规模优势,增强相关产业市场竞争力,进一
步提升公司经济效益;
  (3)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关联交
易的上限交易金额对公司及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订立关联
交易协议符合公司及独立股东整体利益。
  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批准了《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依据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相
关说明资料,我们就2021年度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发表了
如下独立审核意见:
  (1)2021年度兖矿能源与山东能源之间商品和服务供应及
保险金持续性关联交易、受托管理山东能源部分权属公司持续
性关联交易、金融服务持续性关联交易、融资租赁持续性关联
交易、ERP及相关系统运维持续性关联、化工原料煤采购及产品
销售持续性关联交易、医疗服务持续性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
未超出经批准的年度上限金额。2021年度兖矿能源与Glencore
Coal Pty Ltd及其附属公司(“嘉能可”)之间煤炭销售持续性
关联、煤炭购买持续性关联交易、煤炭销售服务持续性关联交
易、柴油燃料供应持续性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未超出经批准
的年度上限金额。
  (2)兖矿能源与山东能源、嘉能可之间发生的持续性关联
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业务所需。
  (3)该等持续性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如果
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条款是否为一般商业条款,
则对兖矿能源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
或提供的条款。
  (4)该等交易是根据经批准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条款进
行,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5)金融服务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以及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控股股东部分持续性关联交易
年度上限金额的议案》
         。
  会前,我们审阅了议案等相关材料后,发表了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1)同意调整《材料物资供应协议》《产品、材料物资供
应及资产租赁协议》《大宗商品购销协议》所限定交易于 2022-
  (2)同意将《关于调整与控股股东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年度
上限金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
审议。
  (3)请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地监管规定,开展日常关联交易
的审批工作。
  于董事会上,我们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关于调整与控股股东部分持续性关联
交易年度上限金额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本次调整基于公司及附属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需要,
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调整不会
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
调整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没有因本次调整而
对控股股东形成依赖。
  (3)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上市地监管规定要求。
  鉴于该持续性关联交易需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已经公
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
准),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经董事会批准,我们成立了独
立董事委员会,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关于调整与控股股东部分持续性关联
交易年度上限金额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本次调整基于公司及附属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需要,
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调整不会
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
调整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没有因本次调整而
对控股股东形成依赖。
  (3)建议公司独立股东于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调整
《材料物资供应协议》《产品、材料物资供应及资产租赁协议》
《大宗商品购销协议》所限定交易于 2022-2023 年度交易上限
金额。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签<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山东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会前,我们审阅了议案及《2023-2025 年度兖矿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与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测算说明》等
相关材料后,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同意兖矿财司与山东能源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同
意相关服务在 2023-2025 年度的每年交易上限金额。
  (2)同意将《关于续签<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山东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审议。
  (3)请公司严格遵守上市监管规定,开展持续性关联交易
的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协议条款执行持续性关联交易。
  于董事会上,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关于续签<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兖矿财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
  (3)兖矿财司与山东能源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按一般
商业条款订立,是公司日常和一般业务,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
平合理,《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
置预案》充分可行,本次持续性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4)本次持续性关联交易必要且公允,有利于兖矿财司扩
大资金来源,拓展业务范围,提升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整合
财务资源,通过兖矿财司平台置换外部高息贷款,降低融资成
本,增强竞争力,更好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5)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上市地监管规定要求。
  鉴于该持续性关联交易需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已经公
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
准),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经董事会批准,我们成立了独
立董事委员会,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关于续签<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兖矿财司与山东能源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按一般
商业条款订立,是公司日常和一般业务,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
平合理;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该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交易上限金额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而言公
平合理。
    (3)建议公司独立股东于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续签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交易于 2023-2025 年每年的交易上限
金额。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增资扩股方式控股山东能源大厦上
海有限公司的议案》
        。
    会前,我们审阅了议案等相关材料后,发表了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1)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山东能源大厦上海有限公
司 75%股权,有利于发挥驻沪权属公司协同优势,加快推动区
域产业一体化运营,优化上海区域产业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
经济效益;
    (2)同意将《关于以增资扩股方式控股山东能源大厦上海
有限公司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
审议;
    (3)请公司严格遵守境内外上市地监管规则开展关联交易
事项的审批工作。
    于董事会上,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关于以增资扩股方式控股山东能源大
厦上海有限公司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山东能源大厦上海有限公
司 75%股权,有利于发挥驻沪权属公司协同优势,加快推动区
域产业一体化运营,优化上海区域产业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
经济效益。
  (3)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价
格以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交易金额对公司及独立股东而言公
平合理,符合公司及独立股东整体利益。
合并重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兖矿集团财务公司与山东能源财务公
司合并重组的议案》,合并完成后,兖矿财司注销,山能财司存
续,公司将成为合并后山能财司的控股股东。
 会前,我们审阅了议案等相关材料后,发表了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1)本次拟进行的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本次拟进行交易的价格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
 (3)本次拟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于董事会上,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兖矿财司与山能财司合并重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认可相关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
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择
恰当、合理,符合本次评估的目的所需,资产评估价值公允、
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的情形;
  (3)本次拟进行交易的价格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
  (4)同意实施本次合并重组关联交易、同意该项议案;
  (5)公司关联董事就该事项有关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该持续性关联交易需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已经公
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经董事会批准,我们成
立了独立董事委员会,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兖矿集团财务公司与山东能源财
务公司合并重组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兖矿财司与山能财司拟进行的合并重组事项遵循了公
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本
次拟进行交易的价格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
  (3)建议公司独立股东于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合并重
组事项。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合并后的山东能源财务公司与关联方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会前,我们审阅了议案及《2023-2025 年度合并后的山东
能源财务公司与山东能源金融服务协议测算说明》《2023-2025
年度合并后的山东能源财务公司与兖矿能源金融服务协议测算
说明》等相关材料后,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同意合并后的山能财司与兖矿能源、山东能源分别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同意相关服务在 2023-2025 年度的每年交
易上限金额。
  (2)同意将《关于合并后的山东能源财务公司与关联方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讨论审议。
  (3)请公司严格遵守上市监管规定,开展持续性关联交易
的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协议条款执行持续性关联交易。
  于董事会上,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合并后的山东能源财务公司与关
联方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上市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合并后的山能财司与兖矿能源、山东能源分别签署的
《金融服务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是日常和一般业务,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山东能源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可行,本次持续性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3)本次持续性关联交易必要且公允,有利于合并后的山
能财司扩大资金来源,拓展业务范围,提升盈利能力,有利于
公司整合财务资源,通过合并后的山能财司平台置换外部高息
贷款,降低融资成本,增强竞争力,更好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4)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上市地监管规定要求。
    鉴于该持续性关联交易需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已经公
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经董事会批准,我们成
立了独立董事委员会,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合并后的山东能源财务公司与关
联方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合并后的山能财司拟与兖矿能源、山东能源分别签署
的《金融服务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是日常和一般业务,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该等持续性关联交易的交易上限金额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3)建议公司独立股东于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交易于 2023-2025 年每年的交易上限
金额。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澳大利亚猎人谷煤矿日常销售关
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
    于董事会上,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关于调整澳大利亚猎人谷煤矿日常销
售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调整 2022-2023 年度《HVO 销售合约》上限金额,
除年度上限金额外,《HVO 销售合约》其他约定条款不变,合
约条款属公平合理,在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
条款订立。
  (3)本次调整基于公司澳洲附属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需要,
调整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调整
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没有因本次调
整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根据公司会计师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和
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等资料,
签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担保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严格按照
上市监管规定履行了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
市监管规定。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及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
了《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和授权兖煤澳洲及其子公司向
兖矿能源澳洲附属公司提供日常经营担保的议案》,我们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
  向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提供融资担
保和授权兖煤澳洲及其子公司向兖矿能源澳洲附属公司提供日
常经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兖煤澳洲
及其子公司向兖矿能源澳洲附属公司提供担保是日常经营所需,
符合澳大利亚法律法规及当地经营惯例。上述担保对象均为公
司子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 2020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
议批准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准,公司在注册有效
期内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
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也可定向发行
相关产品,有效期 2 年。
用募集资金 30 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有息债务、补充营运
资金;
用募集资金 20 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有息债务、补充营运
资金。
  我们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持续关注与监督,
没有发现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薪酬情况
  (1)经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批准,聘任马俊鹏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我们对
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2)经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聘任康丹先生为公司安全总监,我们对此
发表了同意意见。
  (3)经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聘任尤加强先生、王九红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我们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批准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酬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安排符合公司薪酬政策和实际经
营情况,有利于保持对高管人员的激励作用,提高公司高管人
员的责任意识。我们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按中国会计准则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160.00 亿元,与上年同期数据相比,将增
加 88.78 亿元或 124.67%;预计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 157.04 亿元,与上年同期
数据相比,将增加 91.69 亿元或 140.32%。
告。按中国会计准则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22 年第一季度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66 亿元,与上年同期数据相比,
将增加 43.49 亿元或 193.20%;预计 2022 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 65.61 亿元,
与上年同期数据相比,将增加 43.43 亿元或 195.81%
按中国会计准则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22 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180 亿元,与上年同期数据相比,将
增加约 119.58 亿元或 198%;预计 2022 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 176 亿元,与上年
同期数据相比,将增加约 115.29 亿元或 190%。
公告。按中国会计准则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22 年前三季度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271 亿元,与上年同期数据
相比,将增加约 155.68 亿元或 135%;预计 2022 年前三季度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 267 亿
元,与上年同期数据相比,将增加约 149.41 亿元或 127%。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及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
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及其酬金安排的议案》。
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信永中和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境内外年审会计师(任
期截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
  我们认为,续聘两家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维持外部审计
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未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我们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及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批准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派发 2021
年度现金股利总计人民币 98.974 亿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
  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监管要
求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了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了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于 1997 年重组时,山东能源与公司签订了《重组协
议》
 ,承诺其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此承诺长期有效,目前正在持续履行中,未发现山东能源
有违反承诺情况。
出的承诺
融业务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1)鉴于兖矿能源在资产、业
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山东能源,山东能源将
继续确保兖矿能源的独立性并充分尊重兖矿能源的经营自主权,
由兖矿能源及其子公司兖矿财务公司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条
件下,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的决策程序后,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自
主决策兖矿财务公司与山东能源之间的金融业务。(2)为保障
兖矿能源在兖矿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山东能源及山东能源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合法合规地与兖矿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保
证不会通过兖矿财务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占用兖矿能源资
金。(3)若因山东能源及山东能源控制的其他企业通过兖矿财
务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兖矿能源资金而致使兖矿能源
遭受损失,山东能源及山东能源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现金予以
足额补偿。(4)山东能源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不损害兖矿能源及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承诺长期有效,目前正在持续履行中,未发现山东能源
有违反承诺情况。
  山东能源与兖矿能源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签署《股权及资
产转让协议》,约定兖矿能源以现金约 183.55 亿元收购山东能
源相关资产(“本次交易”),包括未来能源 49.315%股权、精细
化工 100%股权、鲁南化工 100%股权、化工装备 100%股权、供
销公司 100%股权济三电力 99%股权(前述主体合称“标的公司”
                                ,
前述股权合称“标的股权”)和信息化中心相关资产。基于对标
的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参考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
资产评估报告,山东能源同意就标的股权未来三年的业绩作出
如下承诺:
  (1)承诺 2020-2022 年度(“承诺期”),按中国会计准则
计算,标的股权对应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43.14 亿元(“承诺
净利润”)。承诺净利润参考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
估报告确定,未来能源和济三电力承诺净利润按照参与本次交
易的股权比例即 49.315%和 99%确定。
  (2)若承诺期结束后,标的股权对应的实际净利润合计金
额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山东能源将以现金方式向兖矿能源进行
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按照承诺净利润与标的股权对应的实际净
利润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其中,未来能源 49.315%股权或济
三电力 99%股权对应的实际净利润=(未来能源或济三电力各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来能源
或济三电力参与本次交易的股权比例。
  各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额应根据山东能源与兖矿能源
双方认可的、兖矿能源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
告中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确
定。
  (3)承诺将于标的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且在接到兖
矿能源通知明确承诺期需补偿的具体金额之后 30 日内履行全部
补偿义务。
  (4)如承诺期内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山东能源
与兖矿能源于签署《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①自然灾害,如
地震、海啸、台风、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疫
情等;②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
动等;③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管制命令或决定等)致使
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标的公司不再由兖
矿能源控股或实际控制,则自前述情形发生的该年度起(含该
年度),山东能源可根据前述情形的影响程度,相应调整承诺净
利润数额等内容。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从多不从少,从严不从宽”
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定,注重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配置了
足够的从事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与相关监管机构保持了畅通
的联络渠道,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勤勉尽责,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要求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关
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2022 年度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确保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程序全部合规有效。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上市地监管规定,公司完善了
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
  自 2007 年起,董事会每年评估一次内控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公司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对 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度健全,执行有效,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
的重大缺陷。
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度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核评估,认为公司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认真履行职责。公司全体董事积极出席会议,以认真负责的态
度对各项议案做出有效表决,并在工作中认真加以执行。全年
召开董事会会议 7 次,审议通过和批准议案 54 项,审议涉及公
司定期报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关系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针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了充分
有效的讨论和审议:
于公司 2021 年年报预审事项的汇报;二是听取年审会计师关于
公司 2021 年年报审计事项的汇报,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
计报表;三是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内控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审批 2022 年度续聘会计师意见及审计委员会 2021 年度履职情
况报告;四是听取年审会计师关于公司 2022 年中期审计事项的
汇报。
事会讨论审议;通过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期绩效考核报告以及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并将《关于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审议。二是通过《关于讨论审议董事、监事
于讨论审议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酬金的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讨论审议。三是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审议。
候选人马俊鹏先生任职资格,并建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履行聘
任程序;二是审查公司安全总监候选人康丹先生任职资格,并
建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二是审查公司副总经理
候选人尤加强先生、王九红先生任职资格,并建议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审议公司<2022 年度生产经营和资本性开支计划>的议案》,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审议。
审议公司〈2021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讨论审议。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批准了《关于调整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的
议案》。我们审阅了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
单及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属
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
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本人认为本次调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
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
  (2)关于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事
项的独立意见
  ①根据公司《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权
激励计划》”)《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436 名激励对象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期行权条件,其作为本
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②本次符合条件的 436 名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 12,796,080 份。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截止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 3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③公司第二个行权期的相关安排,符合《股权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符合条件的 436 名激励对象按照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在第二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批准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审阅了相关
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相
关回购条款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
调整属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度第一次 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拟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和相关回购条款进行调整。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①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②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禁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④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⑤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
事回避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向符合条件 1,2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34 万股限
制性股票。
  (1)提议召开董事会;
  (2)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交易公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诚信原则,勤勉尽责,在工
作中保持了独立性,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
尽职尽责,按照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担负
起应有的重任和作用。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运作情况,加强同公司董
事会各成员、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公司董
事会客观、公正、独立运作。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
司决策水平和经营业绩做出努力,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确
保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上是我们关于 2022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借此机会,
对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期间,全体股东及公司所给予的积极
配合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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