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 盛和资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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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3 年 3 月 2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盛和资源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
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
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报告义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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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三) 公司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 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因所担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但负有履行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
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的具体接收管理
机构,负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的基础资
料,同时应根据需要对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负责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的相关人员(如信息报告联络人等)进行工作指导
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级部
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重大
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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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部门和子公司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
在部门或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位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
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
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
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公司各级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
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
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
报信息。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
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
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
的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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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
及各子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重大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前述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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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四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
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八)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九)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 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被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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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十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
业分类发生变更;
  (五)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
生重大变化);
  (九)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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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
  (十二)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
                          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 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十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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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从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 公司董监高、股东拟自愿承诺(如对持有的公司股
份延长限售期限等)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九) 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规
增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十) 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及其进展情况和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
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董监高、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申
请、报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十二) 单独或合计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十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
等;
  (十四) 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
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十五)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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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
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十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事
项:
  (一) 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
协议、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二) 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三) 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 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
的;
  (五) 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二)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
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
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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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函发出后 24 小时内回函;
  (三) 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
集传播的证据,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
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
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十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在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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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
对外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
行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
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也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
时报告:
  (一) 超出年初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额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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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二十一条 出现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
大事项及进展事项等也应及时报告。其中需重点关注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一) 董监高及股东增减持股份
  董监高及股东增减持股份需提前披露相应计划或需提
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计划申请的,需按照其公开作出
的承诺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及时报告。董监高人
员、股东增减持股份后按照公司及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报备或
出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规定的应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等情形的,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二)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中涉及对收益影响的,政府补助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府补助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或者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报告。
  政府补助按照对收益影响和对资产影响两个类别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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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的诉讼;
  (四) 重大工程项目/合同报告标准:
  项目金额或合同金额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 10%
以上,或者利润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 10%以上。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
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
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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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应当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优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内容、重
大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持续发展、声誉的影响、解
决措施,同时如有签署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文件、中标
通知书、政府批文、法院文件、证书、权益变动报告书、申
请表、申报表、辞职报告、承诺书、相关说明等文件的一并
报送。各部门、子公司指定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
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联络等工作。报
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
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实行备案制,各部门、子公司
报告重大信息需填写重大信息报告表,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
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
息报告档案,并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
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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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按照《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
理情况反馈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追究负有
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包括第一责任人、信息报告联络人、
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的责任。
  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
  (二)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
存在隐瞒、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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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者,公司应按照公司
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违纪处分。
  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及/或保密协议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薪、降
职、调岗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违反本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
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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