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注册办法》(以下简称“《注册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规范性文件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已预先对拟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
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编制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 (修订稿)》”)
(以下简称“《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
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
》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
于 GUICHAO HUA 先生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GUICHAO HUA 先生认
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证券法》
《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
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
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限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英
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英飞特电子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经提交
我们审议。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上述议案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及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事项提请公
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竺素娥 孙笑侠 盛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