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对公司董事会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为: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专业服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在提供公司上市审计服务及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服务
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
能力和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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