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山东泰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拟定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方案中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阶段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能够对编制真
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 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根据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提供担保额度的相关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
对本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相关事项,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
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已制定《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
况,未发生任何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2022 年公司未进行证券投资,仅开展了远期结
汇业务。公司用于远期结汇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
展。此外,公司已制定《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交
易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结合
了公司实际情况,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
会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綦好东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