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023号
致: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恒久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恒久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
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
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23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恒久科技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久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久科技董事会。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股份数
人员还有恒久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254,826股,反对4,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254,826股,反对4,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254,826股,反对4,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
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见证律师:
王月鹏
邹佩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