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3-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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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的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
“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且已对该等
审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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