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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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 601008                         独立董事意见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下议案:
议案;
告;
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
  本报告期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2021-2023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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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贯性和连续性,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制监管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能真实完整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年报工作通知以及公司关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相关要求编报完成,独
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参与了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全过程。2022
年年度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相关工作。
了交易合同,交易定价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报告期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预计总额,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公司在参考 2022 年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并结合 2023 年生产经营计划和
财务预算的基础上,对 2023 年可能将发生的主要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较为合理
的预估,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具备相应的知识和履职能力,在国内资本市场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熟悉
国内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了解公司及所在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能够胜任公司
的审计工作。
  公司继续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和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事项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充分、恰当地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相关聘任、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
章的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下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
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国家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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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
办法规定要求。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出具
了《专项审核报告》,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财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监管。经审
阅公司出具的《连云港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金融业务 2022 年度风险评估
报告》, 我们认为该报告客观、公正,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
和风险状况,关联交易公平,公司资金独立、安全,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所属单位的日常金融交易行为,保证关联服务
的公平、公正,高效开展。
提名人的提名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
龙、王新文、尚锐 、李兵、吴治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倪受彬 、沈红波、侯剑在
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
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独
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 《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
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高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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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良性发展。该
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 1 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职责的范围
内审慎审议了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事项的
决策履行了合法必要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所有议案,并同意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使用闲置资金理财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连
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
贴的议案》《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同意将相关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连云港 601008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倪受彬         沈红波         侯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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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倪受彬         沈红波         侯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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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倪受彬         沈红波         侯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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