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 601008 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的如下议案:
议案;
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属于正常经营交易行为。相关业务的
开展可以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有效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
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资源优势互补,符合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有利于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
连云港 601008 事前认可意见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续签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是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
作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连云港 601008 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倪受彬 沈红波 侯 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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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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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受彬 沈红波 侯 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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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倪受彬 沈红波 侯 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