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3-33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张“温氏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凡在2023年3月2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3月2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于2021年3月2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297万张(债
券简称“温氏转债”、债券代码“123107”,以下简称“温氏转
债”或“可转债”)。根据《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温氏转债”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温氏转债”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温氏转债基本情况
年3月28日。
年3月28日。
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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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1年3月29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即每年的3月29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
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
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
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
担。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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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提供担保。
发行可转债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
信”)担任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联合资信出具的《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0]4914
号)、《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
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2]4126号),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温氏转债”第二年付
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票面利率为
币:5.00元(含税)。
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
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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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
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
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3月2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温氏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温氏转债”本
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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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发行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北路9号
联系人:李炜钊
联系电话:0766-2929231
传真:0766-2291818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