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3月)

证券之星 2023-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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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
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
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
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相关网站)关于公司
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
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 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
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
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的定
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
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 www.cninfo.com.cn 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或者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缺失确实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
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司许可,不与上市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
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
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上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
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
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
字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
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
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
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
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将在发行人和证券公司按
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
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
发行股票。
 证券发行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发
行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
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七条   上述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
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
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
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
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
定媒体上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
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
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
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
  第四十六条   公司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
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
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四十八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
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独立董事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九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第四十八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
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二)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
规定。
  第五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
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
期报告全文。
  第五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依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
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六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由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
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事项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
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生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该担保、财务资助事项属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七十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第七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 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
第七十六条标准的,适用第七十六条规定。
  已按照第七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七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时,应当确保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
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
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
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
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分配方
案实施公告。
  第八十二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八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前,公告回购股份董事会决议的
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数据等。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
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采用要约方
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
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对股东预受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委托办理要
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等事项做
出说明。
  第八十五条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三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
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八十六条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
日予以公告;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
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公司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日内予以公告;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三日内公
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己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
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第八十七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
购专用账户,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情况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公司回购股份
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等实施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差异的,应当
同时在公告中对差异作出解释说明。
     第八十八条    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
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 3000 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
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二)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
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第九十一条     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
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期结
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第九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
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
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
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
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
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
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
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
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
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九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
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
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
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
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
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
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九十八条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
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时,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第九十九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一百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
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涉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及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
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与管理制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
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一百〇七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
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
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
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
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
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
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投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
料原件,保管期限为 20 年。
   第一百二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投资部负责
提供。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
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
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
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
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
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
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审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有关部
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投资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董事长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
公司住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
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
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
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
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一百三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或多家,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网站,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一百四十五条     股东咨询电话:0791-85950380
 电子邮箱:sanxinkeji1997@163.com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
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
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
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
报。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
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
                 报和监督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
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市规则》披露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少于”、
“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视同公
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
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
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
订。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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