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
同意将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