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
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关于为成都铭瓷和上海汉未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
项,我们认为上述担保是公司对参股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提高其经营和
盈利能力,且其他股东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我们认为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宏 江波 张姗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