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以下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成都铭瓷和上海汉未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主
要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
之内。
(2)公司为成都铭瓷和上海汉未提供担保,成都铭瓷和上海汉未的主体资
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对
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
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宏 江波 张姗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