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认证: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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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数字认证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五
条规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
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且不存在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
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计划或安排。
                                《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
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
划尚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经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渝次       杜美杰         张文亮
                        签署日期:202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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