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银
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作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九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 年度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3,478,706.34 元,年初未分配利润 1,225,370,866.59
元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20,563,725.71 元 , 年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
红利 22,563,128.00 元;本次分红后,剩余未分配利润 1,275,722,719.22 元结
转下年度,本年度不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发展实
际需要、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状况等因素,同时兼顾了股东回报的合理需求,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所处成长期的发展阶段
和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已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
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
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职业准则,能够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必要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
能力。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购买理财产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自有资金,在不影响
正常经营、工程项目使用及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公司
章程》及《委托理财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拟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
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短期相关理财产品,以增加公司收益。
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项目投资所需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
使用部分短期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同
意公司购买理财产品。
五、关于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我们已充分了解公
司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预计 2023 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事
项,以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
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日常经
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企业
形成依赖。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独立董事:于晓鸥、马生元、刘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