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可达: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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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将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经过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
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
资格,未发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
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吴世均先生、黄博先生、马
剑先生、许良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将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经审阅俞雪华先生、周勇先生、林中先生
经历进行了解,我们一致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
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未发现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或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的情形,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并已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俞雪华先生、周勇先生、林
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俞雪华、林中、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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