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冠昊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
上,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
措施合理、可行。
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鉴于上
述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夫妇控制的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佑”)、北京世纪天富创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纪天富”)、江苏天佑金淦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天佑”),公司与北京天佑、世纪天富、江苏天佑签订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公司监事:田丹、赵剑翼、冼双冰